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1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村**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6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梁某某在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时盗窃了该公司的56块华为手机液晶屏幕,后被当场抓获。经估价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8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供述;2.证人梁某某证言;3.书证;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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