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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莫济奋)(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93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社区**村**号,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路**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在定安县**镇**路**店旁一家早餐店内玩手机,在手机上“闲鱼”软件中看到家住江苏省**市**区**城**号楼** 室的刘某某发布换宝马车前脸的消息,莫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X21********)与刘某某(微信号:wwwww********)互加为微信好友后,莫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提出交换宝马车前脸和前保险杠为由,让刘某某将宝马汽车前脸和前保险杠邮寄给莫某甲,莫某甲收到刘某某提供的宝马车前脸和前保险杠后,莫某甲再将自己的物品邮寄给刘某某,2020年5月26日莫某甲向刘某某支付500元作为定金,2020年5月27日刘某某按照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地址:海南省定安县**镇,莫某乙1380757****)将被害人自己的宝马汽车前脸和前保险杠邮寄出去,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提车回来后发现宝马汽车钥匙感应不灵敏无法锁车门,又将车返回去4S店进行维修,2020年5月31日莫某甲收到刘某某邮寄的物件并存放在定安县**镇**路**店,2020年6月2日因未能及时将其宝马汽车前脸及前保险杠邮寄给对方,两人发生争吵遂将对方拉入黑名单,2020年6月5日,莫某甲买的宝马汽车在定安县定城镇和平南路发生剐蹭,次日将车送到4S店维修,2020年6月10日出厂,2020年6月11日案发,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邮寄的宝马汽车前脸和前保险杠仍存放在定安县**镇**路**店。

经定安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某邮寄到定安准备置换的2020款宝马325Li汽车前脸和1根前副防撞梁价值8279元。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在定安县定城镇人民中路振德堂药店门前马路上被定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在与被害人刘某某置换宝马汽车前脸和前保险杠的过程中,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提供真实地址及联系方式给被害人邮寄物件,对于其提车后未能及时将自己的宝马汽车前脸和前保险杠拆卸并邮寄给对方,是因为存在客观因素,不存在其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行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莫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少宁

                             书  记  员:王  清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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