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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董奇)(公开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我院补查重报。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20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纠集陈**、刘**、赵**、李某乙(1990年**月**日生)、秦*、董某某、任某某、李某丙(1987年**月**日生)、李某丁、杜**、李某戊、苏*、李某己、展**、董*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泰市**街道**村非法采挖砂资源41903立方并向他人出售。其中,赵**、李某已(1990年**月**日生)负责现场指挥,陈**、刘**负责联系货车运输,秦*负责利用挖掘机采挖,董某某、任某某、李某丙(1987年**月**日生)、李某丁、杜**、李某戊、苏*、李某己、展**、董*负责交通运输。经对抽取的样品鉴定,属建设用砂-天然砂-山砂;样品粒级为圆砾级别,岩石密度为2.50g/cm。经物价鉴定,风化砂41903立方,含砂量99.6%,价值106852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2020年4月至5月受刘**约集为李某甲非法采矿提供运输三十余车。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属于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新泰市公安局已扣押董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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