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贾玉江,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8月27日9时许,方城县杨集乡*村的村干部董某某因退耕还林问题在杨集乡*村庄上召开群众会,在群众会上董某某让董某1因8月25日董某1等人在向杨集乡政府反映问题途中与董某甲发生争执一事向董某甲道歉,董某1拒绝后,董某乙踢中董某2裆部,这时董某3上前捞架,董某乙、董某甲又对董某3进行殴打,致使董某3受伤。后董某某的母亲倒在地上,双方不打,董某某、董某乙说是董某3将其母亲打倒,将其母亲抬到董某3家,让董某3的儿子拉着董某某的母亲去看病,当日下午,董某3毒鼠强中毒死亡,董某2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
方城县公安局于2002年8月27日立伤害致死案进行侦查,2002年9月10日经方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3系毒鼠强中毒死亡。2002年8月28日杨集派出所出具委托书为董某2鉴定伤情,经方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2002年8月29日做出董某2伤情属轻伤的结论。
方城县公安局没有证据证实在本案发生后对犯罪嫌疑人董某甲、董某乙进行了继续侦查、抓捕,也未办理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及上网追逃,同时董某甲、董某乙逃避侦查的证据不足。董某甲因盗窃犯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董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案件办理过程中方城县公安局未追究董某甲2020年8月27日打架一事。鉴于本案案件性质系故意伤害(轻伤),其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方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9日对而董某乙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董某乙的犯罪行为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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