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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董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城,因涉嫌盗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继明,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唐某某、游某某、余某某在乐安县**镇**小学附近先后两次偷运杨某存放于此的石粉共九车,每车石粉28余立方米,并将石粉卖给聂某某,得款7200元。经鉴定,石粉价格为30元/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

本院认为,董某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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