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9********,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住**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白塔焦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杨某某(被不起诉人)系**校大**,二人兼职在 “nice”、“毒”等APP上销售运动鞋等商品。2019年10月中旬,被害人侯某某因要购买李宁牌限量版运动鞋,通过微信向杨某某了解情况,杨某某虚构李宁专卖店店长的身份与被害人侯某某在微信联系,称有李宁牌限量版运动鞋可以出售给被害人,后杨某某又让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冒充李宁专卖店店员提供微信收款码,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和2019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收取被害人侯某某三双鞋款共计人民币3897元(其中蒋某某代收1299元转给杨某某)和一件李宁牌运动上衣款人民币699元(已发货)。收款后,杨某某一直没有发货,并用假的快递单蒙骗被害人。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侯某某报案。同年11月26日16时许,杨某某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3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涉案金额只有12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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