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月**6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来到****小额贷款公司,由孙*(**村村委会主任)担保,以假的房照(****的房产)作抵押,向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还款日期为****年*月**日。**小额贷款公司在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后向蒋某账户转款85,000元人民币。****年*月**日,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逃匿, ****年*月**日蒋某被执行逮捕。****年*月**日,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因蒋某所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向公安机关报案。****年**月**日,蒋某被****民警抓获后,于被抓获当日将85,000元人民币偿还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蒋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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