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6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陈新歌,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8时许,蔡某某进入阿鲁科尔沁旗某某镇某某家园北侧某某佛店内,拿走陶瓷地藏王佛像一尊、陶瓷观音佛像二尊、陶瓷杨二郎佛像一尊、树脂麒麟像一对、陶瓷弥勒佛像一尊和部分现金。经阿鲁科尔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鉴定,上述佛像在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74元。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作案时诊断为双相障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缓解期;作案时评定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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