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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薛新社)(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乡**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在家人陪同下到武功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吴某某(已判决)和付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赌博快结束时,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和吴某某二人捆绑在一起坐庄(输赢各半承担)赢了一万元现金和一万元赌账,共计两万元。赌博结束后薛某某向吴某某索要捆绑坐庄所赢赌资二万元的一半即一万元,吴某某将所赢一万元现金拿走,将参赌人员王某甲所欠的一万元赌账分给薛某某,后参赌人员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等人认为骰子有问题,将骰子砸开发现有问题,拒付所欠的一万元赌资,并要求吴某某退回其在赌场所输的所有赌资,双方发生矛盾,赌场混乱,吴某某一方人员将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带至武功县彩虹桥附近时,从周至县赶来的何某某(已判决)、王某丙、王某丁(已判决)等人将吴某某乘坐的面包车截停,又将吴某某带至周至县城飞天酒店310房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也跟随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来到酒店内向吴某某索要捆绑坐庄赢的一万元,吴某某答应分给薛某某5000元,但其要与付某某商量后再说,当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向吴某某索要无果后离开飞天酒店。

2018年1月15日16时许,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王某丙等人在周至县恒泰酒店内商量向付某某要钱,大约一小时后,王某甲带着王某乙、何某某、王某丙等几人前往武功县付家堡村找到付某某后,王某丙电话告知薛某某付某某己找到,随后何某某、王某丙二人驾驶捷豹轿车接上薛某某和劫持付某某的面包车前往周至县秦岭山仙游寺附近,王某甲、王某已等人以威胁、殴打等方式向付某某索要两万元转账和两万元现金,共计四万元。在这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一直坐在捷豹轿车上,没有殴打、威胁付某某。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仙游寺附近向付某某索要赌博赢的钱无果,后又在付某某家门口向其索要赌博赢的钱,付某某答应与吴某某商量后给其答复,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乘坐王某甲等人驾驶的尼桑轿车离开。至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没有向吴某某、付某某要到赌博赢的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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