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城北区**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青海**公司取得青海**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同年7月份,青海**公司将青海**建设项目承包给**公司。期间,青海**公司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委托从事园林景观业务的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办理该建设项目的采伐许可证。
2019年9月3日,青海**公司因**公司多次反映青海**建设项目东侧的树木影响施工进度。青海**公司的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张某某明知该建设项目的采伐许可证正在办理,通过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介绍,雇佣薛某某进行伐树。薛某某通过现场负责人冶某某确认采伐许可证已办理的情况下,对青海**建设项目东侧中段的树木进行砍伐。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书认定:1、涉案林木树种为青杨。2、涉案林木株数为111株,其中,中段被滥伐林木50株。3、涉案林木立木材积为48.914立方米,其中,中段被滥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8.328立方米。
本院认为,薛某某虽有伐树的行为,但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故薛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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