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行某某,男,1968年6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806**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乡**村3组161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为:自2011年后半年开始,行某某与某某乡**村村民李某娟、史某娟等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村陡坡沟地块约40亩土地。行某某为创收将承包的土地推平,并在该土地上建破石厂,安装破石机、地磅等设备,接着用碎石覆盖于平整后的土层表面,在场地里堆放石头原料及成品料,造成土地大面积毁坏无法种植。2015年后半年因破石厂经济效益不好,行某某将破石厂口头协商转让给温某某,温某某继续经营破石厂,在场地堆放石料,造成土地毁坏无法种植。2016年温某某将破石厂关闭,2018年温某某又在临近地块承包了20亩左右的土地,取土平整被毁坏的土地,种植林木及小麦。2019年8月29日,闻喜县公安局委托运城市诚惠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行某某、温某某在**村陡坡沟地块所占地土地进行了土地勘测定界。二人对勘测定界结果均无异议。
经本院要求补查补证,闻喜县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地质测绘院对涉案土地进行损毁程度勘定,结果为:未改变耕地属性,损毁程度为轻微损毁。
本院认为,行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行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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