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73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本区西兴街道**生鲜超市内,将一包双汇牌香辣味酸味肠藏匿于购物篮内塑料袋下欲带离超市,在结账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支付了15.5元后离开。
2019年10月至12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先后5次在本区西兴街道**生鲜超市内,趁人不备,将物品藏匿在衣服口袋、包内等方式,将一瓶大宝牌SOD蜜、一包食用小苏打、一袋花曼多针线包、一把爱立德牌蔬菜刨刀、一瓶红鸟牌液体鞋油、一副袖套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56.8元。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确认图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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