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召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褚**,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1********,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住河南省南召县*****家属院76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1月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褚**在中国银行南召支行办理信用一张,后将该信用卡借给晋**(已判刑)使用,截至案发晋**使用该张信用卡累计拖欠本息共计15600.90元,其中本金11158.58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被不起诉人褚**催收,仍未还款。案发后,2017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褚**全部归还该张信用卡所欠本息。
2017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褚**到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褚**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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