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解博然)(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01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韦某某以民间借贷形式向解某某多次借款。2019年1月4日,解某某以韦某某借款到期不还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韦某某偿还欠款10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金额分别为55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11月21日起至2月24日止)、50000元(借款期限:2017年12月9日起至12月20日止)的两张借条。当日,法院将本案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解某某隐瞒了韦某某用pos机刷卡通某某某彬“阜新市细河区可欣”账户还款36000元的事实,据此,法院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后经中法再审纠正,36000元冲减借款,韦某某应还款10500元。

本院认为,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及最高检《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解某某隐瞒债务部分清偿事实,属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故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