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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解宙峰)(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楼**单位**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自2017年5月任交通管理大队技术股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了办公地点、配备了一台办公用电脑,其所在办公室存放该队四台报废电脑、一台拟下发电脑,由解某某负责保管。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趁下班无人之际分四次将办公室的六台电脑主机窃取,后将电脑主机卖给河津市中兴路苏州广卫电脑科技店老板单文,从中获利2100元钱。涉案电脑主机经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零售价为945元钱。

本院认为,解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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