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04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带其儿子和女儿到焦作市山阳区东方百货四楼魔法家园玩耍。因其购买玩具时站立不稳将摊位上的物品弄到地上,并因付账问题与老板发生争吵。后东方百货保卫科工作人员张某某报警要求将其带离。巡组民警被害人何某某、巡防队员被害人韩某某到达现场与保卫科工作人员张某某、买某某将许某某带离至广场东巷路边,等待许某某家人将其接回。在等待过程中,许某某搂抱张某某发生推搡,买某某与韩某某将二人拉开后,许某某与韩某某发生肢体接触,两人均倒地。倒地之后,许某某又抱住站在其旁边的何某某的双腿,何某某未能挣脱而倒地。
案发后,民警韩某某、何某某书面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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