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许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35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香港身份号码:P38****(A),大专文化,系中山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上均自报)。2017年6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0日、9月2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同年8月20日、10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5日、9月20日、11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6月1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为中山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实际控股人,为了缓解公司资金紧张,授意**房地产公司财务周某娟以其名义虚假购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9间商铺,后由周某娟伪造收入证明和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等材料,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沙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沙溪支行提供上述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348万元,并将上述商铺抵押给银行。截止案发前,上述贷款已按时全额还清。

2017年6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到指定地点约谈的方式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许某某犯罪行为已过诉讼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