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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许某某)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汉族,文化程度中国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现住重庆市**区**镇。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许某某及许某1、许某2(另案处理)与许某3两家系对门邻居,两家因进出许某3家打麦场的一巷道多年不和。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许某3弟弟许某4因修建房屋往大门外巷道宅基地墙根处垫土,许某1妻子闫某某发现后因土方垫高导致雨水流至其宅基地墙根与许某4发生争吵,在家的许某2次子许某某、长子许某2听见后先后出门与许某4发生争吵对骂并撕打,许某1闻迅后持伸缩性警棍出门到现场,许某4见状便沿庄间便道跑离欲往阴坡家中。许某4妻子李某某将情况电话告知许某3,在地里干活的许某3隧持铁锨、斧子从阴坡方向赶往现场,在水坝路上与许某4相遇,许某3不听许某4劝阻在被许某4夺下铁锨后持斧子继续往现场走。许某1堂弟许某5听见吵架后也来到庄间路上,许某5、许某某等人看见许某3持斧子从对面阴坡水坝路上朝阳坡方向走来,许某5、许某某一前一后向对面迎了过去,与许某3在水坝处相遇。碰面后许某3撕打致许某5倒地,许某某与许某3撕打,许某1、许某2见状后追去与许某某一起和许某3进行互殴,许某2、许某某用拳头殴打、用脚踩踏许某3,许某1持伸缩棍甩打许某3被滑倒后用手抓打许某3时,许某3将许某1右手大拇指咬伤,许某2持伸缩甩棍击打许某3腿部。期间许某3跑脱后,许某2、许某某再次追上撕打,后被人拉开跑离现场。当日,许某1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许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许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许某某因邻里纠纷,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除外的规定,许某某的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随案留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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