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谢**,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保山市**区**镇**村委****组。无前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重报;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重报。本院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期间,谢*(另案处理)指使被不起诉人谢**在郭**(另案处理)等人开设在荣将**茶室的赌场内,以百分之五日息,向何**放贷2次累计6000元,非法获利300元;向朱**放贷2次累计3000元,非法获利350元;向杨**放贷4000元,非法获利200元;向杨**放贷2000元,非法获利100元。
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谢**经华坪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投案。
本院认为,谢**在赌场内放贷时间短、金额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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