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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汉族,初中,个体业主,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购买柴油存放至沂南县**镇如锦停车场油罐内并对外销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累计经营数额达8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未经许可经营柴油的行为,但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被废止,认定犯罪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可不再按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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