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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公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3年3月31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9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1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20日,谢某甲、吴某某、林华生(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西省兴国县南坑乡的三个制毒窝点非法生产麻黄碱246千克,并将生产出来的麻黄碱全部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猪场。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等人在猪场内用麻黄碱进一步生产氯代麻黄碱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并现场查扣麻黄碱、氯麻黄碱14桶总净重676.7千克、真空泵反应釜等物品。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14桶制毒物品按百分比计算折合麻黄碱、氯麻黄碱共计311.8518千克。2019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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