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石河子开发区***外卖员。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垦区公安局**城派出所,现住石河子**镇*连**栋平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1日3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梁**、刘**、谢**、冯**等人在石河子**小区**KTV酒后离开时,郭*、梁**与谢**、刘**因琐事互相谩骂、推搡,随后,犯罪嫌疑人郭*、梁**、史*、高*、邓*、侯*与刘**、谢**、冯**互殴,至刘**轻伤二级,其余人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3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梁**、侯*、史*、高*、邓*及刘**、谢**、冯**等人分别在石河子市某KTV饮酒后出门时相遇,谢**与犯罪嫌疑人梁**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郭*、梁**与谢**、刘**因此互相谩骂推搡,行至停车场后,刘**对侯*等人辱骂,犯罪嫌疑人侯*、郭*、梁**、史*、高*、邓*在停车场内对刘**、谢**、冯**三人进行殴打,致刘**轻伤二级。期间,被不起诉人谢**与对方互殴,但未造成对方损伤。
本院认为,谢**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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