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下午,汉阴县**镇**村村民谭某甲等人与本村村民胡某甲发生纠纷,胡某甲之子胡某乙电话邀约易某某帮忙,易某某遂驾驶面包车载同在**区**镇参加婚礼的战友王某某、胡某丙等七人在汉阴县**镇境内与胡某乙汇合。后易某某等人驾车跟随胡某乙到达**镇**村**组谭某甲、胡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处,易某某下车后上前拉架。王某某、胡某丙等七人见现场有人打架,且均不认识打架的双方,遂步行离开现场沿来路返回。
后谭某甲之子谭某乙(已判刑)在警察现场处置纠纷期间,纠集陈某甲、陈某乙、谭某丙、温某某驾车追赶已离开现场的王某某等人,行至**镇**村**路与**路交汇地段追上王某某等人,谭某乙先下车让王某某等人站住,王某某等人见状四散逃离,谭某乙追赶往北方向跑的王某某,追上后在附近民房前捡了一个木棒追打王某某致其头部受伤。陈某甲下车后追赶往西逃跑的胡某丙、赵某某,只抓住赵某某,并扇了赵某某两耳光,这时陈某乙、谭某丙、温某某三人也赶了上来,五人遂将王某某、赵某某控制住并勒令其跪在地上,两三分钟后涧池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至涧池派出所。
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被他人致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当时已经天黑,道路上也没有行人行走,未发现目击证人。
本院认为,谭某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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