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杜某明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杜某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干活的时候在拼多多上花120元左右买了一根90公分的液压管,之后,杜某明把液压管和一把射钉枪带回子洲老家。12月份,杜某明将液压管和射钉枪的零件在驼耳巷一家电焊门市焊好,并在家中将管子组装到射钉枪上,改装成火药枪。2020年2月11日15时许,杜某明、贺某某一起携带该枪在山上玩耍,被苗家坪派出所当场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杜某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干活的时候在拼多多上花120元左右买了一根90公分的液压管,之后,杜某明把液压管和一把射钉枪带回子洲老家。12月份,杜某明将液压管和射钉枪的零件在驼耳巷一家电焊门市焊好,并在家中将管子组装到射钉枪上,改装成火药枪。2020年2月11日15时许,杜某明、贺某某一起携带该枪在山上玩耍,后接到举报,苗家坪派出所在杜某明家中将枪支查获。
2020年7月3日,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性能鉴定书(陕)公(司法)鉴(痕检)字[2020]230号鉴定,送检编号为W2020HJ0230-1号检材属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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