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贾*林,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良平镇**村*组。2017年4月2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5月20日,宁县食品公司良平购销站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登记面积为3285平方米,且为该单位使用。1998年2月27日,经县政府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将良平购销站土地3285平方米有偿转让给良平副食厂(法人代表张**),1998 年3月3日宁县土地管理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变更登记,2006年6月因副食厂停业,营业执照注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张**,变更登记面积为3285平方米。
2013年3月份,张**将原良平购销站土地出让给宁县庆运房地产公司并负责承建良平**小区,出让面积为2909. 9平方米。庆运房地产公司开发初期,宁县良平镇**村*组村民岳**、付**、贾**、闫**、贾*峰、贾*林、岳*宝、岳*宁、岳*杰(已故)以**小区占用其**村*组土地且无原始征地协议为由,采取堵门等方式阻拦开工。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由张**支付**村*组土地补偿金28万元。后张**分别先后两次向**村*组村民岳**、付**等人支付赔偿款5万、15万元,双方协议剩余8万元赔偿款在工程结束后支付。**小区建成租户“**购物广场”开业时,岳**等人以张**未支付剩余的土地补偿款为由在该超市门前挖坑阻碍超市开业,张**遂支付了剩余的8万元赔偿款。被不起诉人贾**、闺**、付**、贾*林、岳*宝、岳*杰、岳*宁每人以“误工费”的名义从中分得3200元;贾*峰分得6200元。剩余现金为**村集体所有,经付满平等人协商委托由岳**保管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开支。
本院认为,贾*林的上述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在协商补偿过程中无威胁、恐吓等手段,属土地权属纠纷,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林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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