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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喜田)(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6********,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路***号,现住舞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舞阳县舞泉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与司机赵某甲、赵某乙一同驾驶两辆货车准备将价值736638.40元的真品香烟运往广东省销售,在漯河高速南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安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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