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620821253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花园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5时00分,赵某某驾驶辽PA****号小型轿车沿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致北方花园新区南门前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与沿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经王某某请求将王学利送往阜新市中心医院11楼救治,到医院后,赵某某先后给曾经的同事矿务局退休职工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打电话,告知让他们到医院帮忙看护伤者,在张某某到达医院后,赵某某到位于人民大街土地局附近的工商银行取钱并给其妻子徐某打电话,让徐某带钱过来,赵某某在6月8日15点40分左右分四次用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在工商银行取出20000元钱交给徐某。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妻子和妻弟赵某某到达医院,经商量被害人家属决定到沈阳救治,孙某某对赵某某说他是车主的表哥,车主取钱去了,需不需要他们跟着到沈阳,赵某某说不用。到医院一楼抬伤者上救护车,徐某与赵某某会面并提出上沈阳,赵某某表示不用。伤者送医沈阳后,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离开医院,赵某某与徐某先后到事故现场,赵某某报案并与徐某摆出事故现场。交警出现场,徐某说是她开的车。事后,徐某与赵某某在棋牌馆签订协议:车主徐某负全责。在2019年6月9日,徐某到细河区交警大队主动承认是赵某某开的车。在2019年6月24日,赵某某到交警队接受询问。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伤者就医而未能维持事故现场原貌,不应认定其故意变动现场,其离开医院是为了取钱救治伤者并非无故离开医院,而且离开之前其朋友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已到医院帮忙看护伤者,后又让其妻子带钱到医院协商。徐某在办案单位出现场时说是自己开的车,没有证据证明是赵某某指使其妻子徐某冒名顶替,只能认定是徐某个人行为。2019年6月24日,赵某某遵照规定,来到办案单位,配合制作笔录,讲述实际情况,没有刻意逃避法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之规定,不应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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