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恩生)(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20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西地镇桥子**村**号附**号,现住新疆奇台县阳光裕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1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省道S303线452公里加5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