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20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西地镇桥子**村**号附**号,现住新疆奇台县阳光裕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1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省道S303线452公里加5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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