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址河南省**县**镇社区**区**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着**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加油站附近便道时,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路边的一个银灰色**牌20英寸行李箱和一个黑色电脑包(电脑包内有**手机一部、**14寸荣耀LPL-WOO电脑笔记本一部)拿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带走。同日11时47分许,赵某某将上述一个银灰色**牌20英寸行李箱和一个黑色电脑包放在**北线与**大道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便道上。同日12时43分许,上述物品被徐某某、申某某夫妇拿回其二人家中。经新乡市红旗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一个银灰色**牌20英寸行李箱价值人民币160元、一部**14寸荣耀LPL-WOO电脑笔记本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一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0元。
案发后,涉案一个黑色电脑包、一部**14寸荣耀LPL-WOO电脑笔记本、一部**手机一部、一个银灰色**牌20英寸行李箱以及行李箱内被害人生活用品和工作工具等其它物品被公安机关从徐某某、申某某的家中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案发地较为偏僻、来往人员稀少;案发时,被害人离开涉案物品后,涉案物品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又因案发地隔离带阻挡,涉案物品同时也脱离被害人的视线控制。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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