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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晓霞)(公开版)_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平陆县**小区**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平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口头约定由赵某某为郭某某从平陆县曹川镇上堡铝矿购买铝矿石,赵某某从郭某某购买的铝矿石中依照吨数抽取好处费。2013年4月2日郭某某付给赵某某50万元购买铝矿石的货款,赵某某给郭某某出具了一张收到50万元的收据。同日赵某某当着上堡铝矿负责人邱某的面将50万元购矿款交给上堡铝矿的工作人员尤某某,尤某某给赵某某出具了收到矿款50万元整的收据,并同赵某某说好今后从上堡铝矿拉矿石就从这50万元里扣除。2013年4月25日至26日,郭某某从上堡铝矿拉走7万余元的铝矿石后因矿石的质量与事先约定的不一致,要求赵某某退还购矿款,赵某某称余款在矿上。郭某某找到尤某某,尤某某说余款被赵某某拿走了20万元,并称其和赵某某还有其他的经济纠纷,郭某某不能再从上堡铝矿拉矿石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从尤某某处拿走20万元是郭某某给其购矿款50万元中的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郭某某之间约定的由赵某某为郭某某购买铝矿石的事实成立,赵某某收到郭某某的50万元后将该50万元后给交给了上堡铝矿的尤某某,赵某某从尤某某处拿走20万元购矿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行为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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