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牌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大街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4.45毫克/100毫升。赵某某已于2020年2月4日因疾病死亡。
本院认为,赵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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