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8********,彝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社区**街**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佳映,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1日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5月23日分别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死者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6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死者近亲属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赵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2019年6月21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于同年7月1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0日两次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洱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9月26日、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6日、2020年1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身高157cm)与死者杜某某(身高180cm)曾系男女朋友,案发前半年左右分手。2019年2月14日至3月9日,杜某某因对分手不满先后五次到宁洱县赵某某经营的“**”饭店滋扰闹事,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其中2月14日还将赵某某踹倒在饭店门口的水沟内。2019年3月10日20时许,杜某某酒后驾车到饭店再次滋事赶走客人,赵某某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给杜某某父亲要求前来制止。杜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用手掐赵某某脖子并多次将其踢倒在地,赵某某挣扎爬起后见窗台处有一把水果刀遂将刀拿在手中。这时,杜某某再次上前掐住赵某某脖子,赵某某即持刀胡乱挥舞进行防卫但未刺中。随后,杜某某掐住赵某某脖子拉向自己,二人倒地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赵某某挥舞的水果刀刺中杜某某右胸部、小腹部、右腰部、右腰背部各一下,后赵某某听到杜某某说其呼吸困难并见到杜某某的身体歪倒向一边,便起身叫人打“120”急救,并再次打电话报警。杜某某随后被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县医院急救,当日21时5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杜某某系单刃锐器由右胸部刺入右侧胸腔,致右肺中叶根部动脉分支断裂,造成急性出血死亡;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自己及其经营饭店多次受到杜某某殴打、滋扰,案发当天本人又被杜某某拳打脚踢多次踢倒在地并被掐住脖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死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起诉。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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