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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天津**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排**号院**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女,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封神榜”国际版网络游戏的公共聊天栏获取洪某某的“tyz****”游戏账号及密码,后用自己电脑登录该游戏账号,通过操作该账号角色与他人PK不还击的方式破坏其游戏装备,并将部分游戏道具、材料转移至自己游戏账号。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赔偿洪某某游戏装备和材料损失230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且赵某某已赔偿洪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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