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病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赵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已故)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三人均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钢架冷棚合在一起,以徐某某的名字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赵某某家属、李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家属向司法机关退缴赃款15000元人民币。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国家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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