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7********,汉族,初中文化,余干县**垦殖场**场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老汽车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陈某某与余干县大湖管理局签订《落脚湖农田种植承包协议书》,承包落脚湖农田14259亩,以种植芡实为主,兼种水稻等作物,并与朱某某等人共同经营。同年,朱某某将落脚湖农田807亩转包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营,前几年,赵某某种植水稻,并按国家规定领取了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款。
2013年,余干县委县政府为建成全国最大芡实连片种植基地,打造以梓阳芡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西明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龙头,以落脚湖为核心,加大芡实规模扩张,将小芡实做成大产业的政策,鼓励种植户大规模种植芡实,并对种植户进行政策倾斜。2013年开始,赵某某在落脚湖承包的农田改种芡实,每年仍得到大湖管理局申报的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款。其中2014年领取2013年度的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款99790.8元,2015年领取2014年度的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款94430元。2016年开始,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改为耕地补贴,赵某某继续领取每年的补贴款。
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还领取了机动渔船燃油补贴款2014年度31600.09元和2015年度10200元。经余干县水产局证实,芡产产业是我县农业特色主导产业,芡实属于水生植物,是水产产业,其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了机动渔船作业,2018年前,按照渔船燃油补贴政策和县支持芡实产业的要求,将使用渔船的芡实种植户纳入燃油补贴范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落实县委县政府政策种植芡实并领取补贴款,得到县委县政府认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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