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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乡**村**号。2009 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 年 9月 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 22 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琐事与女友曹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曹某某母亲宋某某发现女儿被打后上前拉架,并扯拽赵某某衣领,赵某某用胳膊使劲一甩宋某某,致宋某某摔坐在地上,造成宋某某腰椎受伤。宋某某起来后再次上前拉架,用左手扯拽赵某某衣领,赵某某用手将宋某某手掰开,致宋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宋某某腰椎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宋某某三万元,已取得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宋某某轻伤后果系赵某某过失所致,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故赵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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