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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抚顺市电池厂退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桂敏,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肢体残疾二级)于2020年8月9日20时许,由**站乘坐抚顺公交2路汽车。20时11分许,当车行至新抚区****站时,赵某某见王某某(酒后)乘车时,不接受司机提示,拒绝佩戴口罩,遂对王某某进行规劝,引起王某某的不满。王某某就坐后,于20时25分许起身走到赵某某的座旁,持麦克风击打赵某某面部。赵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头面、胸部,并将其制服,直至公安人员到场处置。王某某鼻部、右眼部、胸部受伤,经诊断并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胸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赵某某为了使公共利益及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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