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9日13时40分,昌图县**镇街内某某浴池的搓澡师傅与一个姓名叫禚某某的人在搓澡时发生口角,禚某某用拳头将搓澡师傅打伤,浴池工作人员报警后,**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民警徐某某、辅警王某某三人身穿警服到某某浴池处理禚某某打架案件。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后**镇派出所警察口头传唤禚某某,禚某某拒不配合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民警在带离禚某某上警车过程中,禚某某的好友赵某某上前阻拦民警带离禚某某,赵某某站在浴池正门出口的位置阻拦民警带禚某某出浴池上警车,同时还用手臂和派出所警察刘某某等人撕扒,阻止派出所民警执法,后禚某某和赵某某二人被带到双庙子镇派出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3时40分,在昌图县**镇某某浴池洗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朋友禚某某将搓澡工打伤,双庙子派出所的民警刘某某、民警徐某某、辅警王某某到现场欲带禚某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浴池门口内用身体阻拦民警带离禚某某,并推民警刘某某胸部,用右手轻拍民警刘某某左肩膀两下后,转身与民警徐某某争吵,后赵某某让开,民警将禚某某和赵某某带回双庙子镇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警官证 、不予收押情况说明、拟羁押人员体检表、调兵山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录像;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对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不理解,而与民警发生拉扯、争吵,但暴力行为不明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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