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村**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上半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高某某在永修县**镇**村**组合伙开发墓园项目,同年5月7日在永修县成立了江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某某任法人代表,占股70%,赵某某占股30%,孙某某任财务负责人。5月23日,高某某与泥溪组村民签订了《永修县**镇**村泥溪周家组农户山林地流转承包合同》,并安排赵某某办理墓园项目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7月18日,广东**控股有限公司、高某某和他人共计向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778万用于泥溪村墓地项目启动款,江西**公司通过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相关业务,赵某某、孙某某进行流水记录。期间,2016年5月30日,赵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5万元用于办理公司业务,后陈某某因未办成业务将10万转回赵某某,赵某某未将该笔10万向公司说明,而是用于个人开支(其中2万元私自借给陈某某,未向公司说明)。2016年5月24日至2018年3月30日,江西得**通过赵某某先后支付170万元款项给马口镇立华村,经公司核对发现一笔8万收条系重复计算,赵某某实际支付数额为162万元,该笔8万元被赵某某用于个人支出。高某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赵某某提供的相关开支明细,认为赵某某有77万开支无任何凭证,存在挪用资金行为。后赵某某、钱某某夫妇与孙某某提供永修开支流水605678元、天津墓园投资项目开支216000元、公司办事未记录开支流水74064元,合计895742元。2019年9月26,赵某某给高某某妻子莫某某转账20万,同年12月4日转账1万,后帮高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合计26万元。2020年6月18日江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对赵某某书面谅解,对赵某某所有支付认可。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赵某某存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行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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