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3614,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无业,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城****区**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过程中于2019年2月17日至案发时止,雇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进行手机翻新等劳务工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同案犯朱某某、赵某乙的供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