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市**区**办事处**小区**号楼** 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飞,山东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网上一刷单平台通过刷单赚取佣金,根据该平台的要求向该网站提供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及收款二维码并提供保证金。2020年2月13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收到被害人申某某通过该平台被骗的5000元人民币,因申某某及时报案,当日此款已被支付宝冻结。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黎城县公安局扣押辛某某5000元人民币并发还申某某。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不明知该平台利用其提供的二维码收取诈骗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申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黎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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