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边巩亮)(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高青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时53分左右,姚安江醉酒驾驶未定期审验的苏******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淄区**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1KM+200M路段,追尾前方顺行至此边某某驾驶的超载鲁******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号“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姚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边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日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经法医鉴定,姚某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姚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虽然边某某存在车辆超载和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的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

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