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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邓必家)(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邓丙,男性,196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6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桂林办事处大塘村邓家埠七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4日被拘留,2018年7月2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邓丙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初,被不起诉人邓甲、邓乙、邓丙、邓丁四人商量,为了能在以后的政府征地拆迁中为其大塘村邓氏宗族多搞点补偿款,决定在邓家埠自然村的祖坟公山(门首林山)伪造假坟。后由被不起诉人邓丙负责实施100个衣冠冢假坟。2018 年6月份,政府对大塘村邓家埠自然村门首林山进行征地拆迁,被不起诉人邓甲等人要求100个新坟(假坟)按照真坟的标准一样进行补偿,经多次做工作,邓甲等人始终要求每个假坟必须补偿500元。后由于工作组发现新坟系伪造的假坟,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不起诉人邓丙等人的图谋未能得逞。经过现场挖掘勘查,桂林办事处最后确认此100座假坟实有98座,且出具了相关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丙等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实施了相关行为,客观上没有得逞,属于诈骗未遂,其能实施的诈骗金额不足5万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诈骗未遂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邓丙的诈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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