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咏,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左里镇某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6日(正月十六日)以来,程某初、邓某咏(已死亡)召集冯某明、陈某涔、江某潮、曹某焱、邹某(女)、冯某银(女)共八人一起合伙开设赌场,并出资购置桌子、椅子及麻将等赌博工具。八大股东分两班,股东分班应门,当天应门的股东钱输完了,另一班的股东需要上桌应门,邓某咏、程某初负责抽头和赌场其他事情,不上桌应门,抽的头钱除去开支分十股分成(其中冯某明、江某潮每人两股,每天都需上桌应门)。赌场内利用麻将以“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每庄从1000元起至2000元、4000元,2000元的庄抽100元,4000元的庄抽200元,断庄抽头100元、麻油抽100元、蒙庄按总额百分之五收取。 邓某咏等股东陆续在邹家嘴、汪墩、北山乡团山、都镇叽山、左里刘逊桥郭家及多宝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共抽头盈利100万元左右。在赌场开设期间,邓某咏安排其弟邓某咏、邹某寿(绰号叫“猪”)、刘某高等人,负责接送人员、望风工作,其中被不起诉人邓某咏在邹家嘴等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其中在多宝左里等地赌场驾驶自己车辆接送赌客,加上油费和工资每天报酬为500至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咏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圣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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