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6〕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3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16年2月19日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6年3月15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重报;2016年5月9日本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重报,2016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9日,杨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盗得一辆迈腾汽车后,赵某与杨某商量准备将该车抵押贷款。随后,赵某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找人帮忙将该车抵押出去,并告知罗某某该车为抵债得来。之后,罗某某联系在汉中信贷公司上班的朋友邓某某,让邓某某帮忙找人将该车抵押并告诉邓某某该车为朋友抵押得来。邓某某找到姐姐邓某某让其帮忙联系。邓某某提出要收取3000元的“中介费”,赵某、杨某同意。邓某某联系朋友余某,余某表示可以做车贷,邓某某随即通知罗某某。2015年10月24日,赵某、杨某、罗某某三人将车开到汉台区某某酒店与余某见面,双方终因价格未协商妥各自离开。在返回勉县的途中,赵某让罗某某继续打电话给邓某某,让其继续帮忙联系,并告知邓某某将车辆抵押或买卖均可。之后邓某某联系到翟某(另案处理),赵某、杨某、罗某某再次将车开回汉台区某某酒店,杨某、赵某明确告知翟某该车系“黑车”抵债车,没有任何手续,后翟某垫付25000元帮程某某最终买下该车。所卖25000元中,杨某给邓某某介绍费3000元,罗某某分得200元,其余赃款用于日常开销及交给赵某偿还债务。破案后从程某某处追回被盗车辆返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为赵某等人介绍买卖车辆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知道该车为盗窃得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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