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邢凡旺)(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2********,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程某某,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原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8日17时许,邢某某尾随黄爱萍进入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重庆火锅”店内,殴打黄爱萍,将其一部OPPO牌手机和一部华为牌手机抢走。经鉴定,OPPO牌手机价值1739元,华为牌手机价值1973元;邢某某在作案时具有限定邢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邢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遂于2018年12月27日以邢某某构成抢劫罪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邢某某精神状况发生改变,遂对其进行了两次精神病鉴定,认定邢某某无受审能力,在作案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邢某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相关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