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退回补充侦查,****年**月**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年**月**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年**月**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段某某麻将馆打麻将时,因出言指责田某某(另案处理)与佟某某打架,引起田某某不满,田某某遂与侯某某、肖某某对邱某某进行殴打,邱某某被打后逃至北阳台厨房,田某某继续对邱某某进行追打,邱某某顺手拿起菜板上的菜刀,厮打中田某某手部受伤。经铁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右手、右腕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邱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对田某某的伤害,但邱某某举刀的主观意识是制止田某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邱某某目睹了田某某对佟某某的殴打过程(致佟某某轻微伤),又切实承受了田某某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经鉴定邱某某右颧部挫伤、右拇指末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追打至麻将馆厨房情急之下顺手抄起一把菜刀吓止对方,而田某某仍继续其不法行为导致受伤。在田某某受伤离开厨房后,邱某某亦及时停止了防卫行为,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不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虽有伤害结果发生,但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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