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具有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本案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茂名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水东筑路·新湖湾项目,成立筑路·新湖湾项目部,筑路·新湖湾项目于2016年12月16日开工建设,2019年10月21日竣工并通过验收,谢某某为筑路·新湖湾项目部的负责人(即筑路·新湖湾项目实际承包人),邱某某为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本案邱某某既不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不是筑路·新湖湾工程承包人,且邱某某没有支配筑路·新湖湾项目工程款的权限,邱某某不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具有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本案邱某某在筑路·新湖湾项目工人被拖欠工资期间,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拖欠工资一事,并及时向某建筑公司和谢某某反映拖欠工人工资问题。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客观上没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综上,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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