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6日解除取保,同日被华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5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华安县丰山镇移动营业部宿舍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接受代号为“和、泉、民、珠、羊、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其中,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接受投注金额计人民币5337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2013年第67-71期接受投注金额计54983元,合计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108358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接受的六合彩投注金额53375元报给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转报给上家“小某”,并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扣除12%回扣后的投注款4697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邵某某。2013年7月7日、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邵某某分别被抓获到案。
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自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五次讯问,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进行四次讯问,2015年1月15日调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邵某某户籍证明、解除监视居住后未继续侦查,直至2019年11月7日才再次传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进行讯问、继续侦查。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邵某某不存在变更联系方式、变更通信地址、隐匿行踪或逃跑等逃避侦查的行为,且在华安县域内正常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目前均居住在其华安县域内的固定居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2012-2013年香港六合彩开奖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码单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杨某某、侯某某、杨某乙、杨某某、黄某某34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属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已过五年追诉期限。且被不起诉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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