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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海城市**合作社**。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峰,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借款人刘某的还款截留和使用的行为,是民事借贷纠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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